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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必知

时间:2008年04月11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一 什么为消费者的索赔权

     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权利。消费者索赔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自立救济而言,消费者在发现其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告知经营者,要求其责令经营者赔偿。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消费者发现明显失去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显失公平的交易合同;在因瑕疵产品而使其遭受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有关经营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等等。

    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消费者在其利益受损害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通过索赔权的行使,可以使消费者得到适当的补偿。同时,消费者的索赔权又常常是与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的活动联系在一起。索赔权的行使会导致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接受制裁,因此,赋予并保障消费者的索赔权,是约束经营者、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国家、消费者组织以及社会舆论,应当积极支持消费者行使索赔权,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二 消费者人身伤害指的是什么

    消费领域中的损害,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索赔权服务时,受到的人身伤害,包括侵害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形态。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所以人身伤害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严重的侵害。侵害消费者的生命权,是指因缺陷产品或不当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如电热毯失火致人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领域中,侵害生命权一般是过失造成的,侵权人对此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这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不同。侵害消费者的健康权,是指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或不当服务而受到身体健康的损害,既包括破坏消费者身体的各机体组织,也包括不破坏身体组织而损坏身体组织的生理机能,还包括破坏消费者的劳动能力,使消费者的劳动能力减弱或者丧失,同时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精神上的健康。

三 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种类有那些

    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千差万别的,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我们根据对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性质,把消费者领域的人身损害分为两大类: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对人身伤害,我们再根据伤害的程度分为一般伤害、致人伤残、致人死亡3种;对精神损害,我们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把它分为侵害人格尊严、侵犯人身自由、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残疾、造成消费者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等4种。

 

    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性质的特殊性。人身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两种损害本身确实是无法赔偿的。我们不能用金钱计算出受害人损伤器官或其生命的价格,也不能确定受到精神损害的价格,因此无法用金钱对人身损害进行完全的补偿。实际上,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平时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收入、丧葬费等。精神损害赔偿也只是对受到损害的人在精神上的一点抚慰,与财产损害赔偿中赔偿实际损失在性质上相差甚远。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还包括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其中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与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害赔偿相似,是一种实际损失,其数额的确定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事实依据。但是残疾赔偿金或是死亡赔偿金部分,本身具有精神损赔偿的性质,其数额确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在数额确定上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根据侵害的具体情况、受损害的消费者的要求、侵害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在数额方面的这种特殊性就更为明显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其民事领域的人身伤害赔偿数额确定也不相同,主要表现在其他人身伤害民事赔偿责任范围中,没有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赔偿,常常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一起适用。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或抚慰,但是这种恢复或抚慰不是单靠金钱赔偿能够填补的,这就意味着除了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当看具体的情况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至于消费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而财产损害赔偿,因一般能够赔偿消费者财产的实际损失,因而责任形式比较简单,此外,如果经营者侵犯或损害消费者财产权利的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则经营者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人身伤害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侵权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经营者才承担责任。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要有人身伤害的事实。

    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了人身伤害,这种人身伤害应该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真实的,它不能是尚未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也不能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感觉。

2 消费者受到的人身伤害,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消费者受到的人身损害的结果,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确实是引起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原因,我们就能确定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在考察和确定因果关系,还有必要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因为它对以后确定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的分担有一定的意义。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电器产品有缺陷,爆炸造成消费者受伤或死亡。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是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的该种损害的原因。例如,某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保安人员错误认为其偷窃,并当众对其羞辱,引起心脏病突发死亡,保安人员的辱骂并不必然或者说一般不会引发这种后果,正是因为该消费者患有心脏病这种因素的介入,才会发生这样的严重后果。对于该消费者死亡这种后果来讲,保安人员的辱骂只是能间接的原因。再如,缺陷产品引起火燃烧,把消费者烧伤,该消费者只是到医院作了简单处理就继续工作,由于不注意卫生而造成严重感染,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缺陷产品起火燃烧,是造成消费者烧伤的直接原因,但是对于消费者最终死亡这一结果来说,则只是间接原因。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经营者当然应该承担责任。而如果是直接原因,就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营者应全部负责或完全不负责。

3 经营者主观上有过错或致害产品存在缺陷。

    引起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原因无外2个,一个是商品,一个是服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看,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是承担过错责任,而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情况来看比较复杂,对于一般质量问题,经营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对于缺陷商品,则要对经营者加以区分,其中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产生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在上述不同情况下,因适用的归类原则不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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