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受到非法搜身后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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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陈女士在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两桶色拉油,在付帐后准备出超市时,被门口一员工拦住询问其身上是否有带有磁卡或者其他东西,并说报警器响了,请她配合一下。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陈女士掏出身上所有的东西,又随着员工来到一间小房间。这时,这位员工拿着检测器在她面前晃了一晃说有东西可能在左边,陈女士就脱了外套,以证明她没有夹带任何东西。随后,一女员工开始在陈女士身上摸,也没有摸到什么,这才放她离开。
事后,陈女士为了“讨回脸面”去超市理论,并要求超市登报道歉,但是连等了两个星期对方都没有任何动静。于是她投诉到消协,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后,依据《消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最终,经消协调解,由超市一次性赔偿陈女士慰问金2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市购物,因超市工作人员无法搜身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此案被披露招之于市,人们在思索,人的尊严到底值不值钱,值多少钱?
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在未搞清楚事情的缘由时,遂将陈女士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超市方面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陈女士的侵权,这是不争的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超市的行为使陈女士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人格受到了严重的侮辱和践踏,因此理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以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该案中,超市方面在公众场合检查陈女士的口袋,并将其带至办公室进行搜身,可以说是过错严重、情节恶劣,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人身自由,玷污了其人格尊严。经消协调解只给予了陈女士2000元的慰问金,依照笔者的观点,实在是太少了。
根据1999年8月5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首次对某些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了以下的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以及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精神损害赔偿。”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如果类似案件以后发生在广东,那么侵权者则至少得承担5万元以上的赔偿金。这样不仅有利于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经营者不再对消费者实施任何非礼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日后诸多消费纠纷的妥善解决。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是给我国《消法》抹上了一层亮色,不仅对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也将对日后的相关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可以预测随着市场经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会更加明确、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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