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冰摔伤谁来负责?
-
标签: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25日,葛亮来到某滑冰场学习溜冰。8时30分左右,溜冰场内突然停电,漆黑一片。葛某准备滑行到场边,抓住扶手,等灯亮时再溜冰。谁知此时已经站在入口处,没有扶手,往边上一划,顿时抓了个空,摔倒在地昏迷不醒,经治疗痊愈,葛花去医药费699.84元,交通费百余元。葛要求溜冰场经营者赔偿损失,溜冰场负责人认为停电是不可抗拒力,溜冰场不应赔偿。葛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分析】
人的生命健康是人的立身之本,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是维护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在社会上生存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在各国宪法都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合称,在一些特别的法上对此亦有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和安全的要求。这是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的规定。
其中人身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的即是侵害其健康甚至侵害其生命权。我国目前由于工业大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管理水平的相对落后及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各类消费品和服务侵害消费者健康、生命的事故频频发生,此类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协会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投诉和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与服务符合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得到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障。安全的标准程度可依一个社会上普通人所期望的要求。
本案中,关于溜冰场这种娱乐场所,并未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环境,如变电设备远离冰场。冰场周围设置栏杆,冰场冰面平滑,栏杆周围无尖锐物体、电源稳定保证冰场照明,并应配置有发电装置,以防止静电时应急之用。而本案溜冰场中溜冰场的经营者却未能在停电时即刻供给照明,致使葛损伤,为此共支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溜冰场经营者却认为停电是不可抗拒力,为自己开脱责任。
然而构成不可抗拒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二是发生当事人意志范围之外的事件;
三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二本案中溜冰场突然停电则是经营者可以预见,且依现有条件可以及控制的事件,故其以不可抗拒力为由主张免责没有道理。溜冰场的经营者必须为自己未能给消费者提供保证其人身安全的娱乐环境,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自然人,赔偿葛因溜冰场突然停电摔伤而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溜冰场也许会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改进安全设施。
上一篇:保管物丢失,消协调解获赔偿
下一篇:时尚显瘦穿搭清凉一夏
- 没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