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丢失,消协调解获赔偿
-
标签:
【案情】
2000年12月30日晚11时,消费者梁小姐与友人到广州黄埔区来来俱乐部娱乐,为了活动方便和安全,梁小姐将背包放在存包处保管,寄存处的小姐给了一个纸牌作为领物凭证。翌日凌展1时左右,梁小姐到寄存处领包时,却发现寄存的背包不翼而飞。因与该部争执不下,梁小姐报警处理。第二天,大沙镇派出所致电梁小姐,转达来来俱乐部已承认丢失顾客背包的责任,建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解决赔偿问题。
2001年2月,广州市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梁小姐的投诉后,立即开展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双方同意接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章,保管合同第374条和第375条规定处理,来来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按一般物品标准确定。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由来来俱乐部
(1)赔价消费者损失400元人民币;
(2)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保管服务,因未履行应尽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处理办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章,保管合同第374条和第375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约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黄埔区消委会作出赔偿400元的决定,该处理是恰当的。
闻名律师: 从这宗“保管物丢失”投诉处理案可见,目前经营者提供的保管服务仍很不规范,如有的经营者则事先声明“现金、贵重物品,自行保管”,有的则在发生争议后,以该项是无偿服务为由不肯承担责任。
对此,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认为:经营者任何事先声明应遵循公平原则,如属不公平的店堂告示,该声明无效;即使是无偿服务,发生争议时,经营者保管有重大过失的,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看来、经营者只有提高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把对消费者的承诺,化为具体的实际行动,才能在避免争议的同时,赢来商业信誉。
上一篇:自驾游租车功略
下一篇:时尚显瘦穿搭清凉一夏
- 没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