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遇到承诺突然变卦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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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刘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听说某保险公司有医疗保险,在投保主险后可获得投保附险(住院医疗、意外医疗、意外伤害等)的资格,这样若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能够报销一部分医药费。为了解决后顾之忧,刘某于今年7月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该类保险,保期为10年,每年交保费1500元。当时向他推荐该类型险种的保险代理人说:附险是1年期行为,附险在主险交费期内的任何一年随时可以增加或撤销,不受其他限制。刘某考虑后,第一年未办理附险。第二年他在交主险费并加附险时,保险公司人员称新出台的规定是“首期未入附险,第二年及以后均不允许加附险。”刘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评析
刘某购买公司的这项保险,很大程度上就是看中其附险的医疗保险,当初保险公司代理人对他的承诺实际上也是他和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的一项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未经合意、协商,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单方更改合同的内容,如果更改则无效。合同是一个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变更合同。这是变更合同的唯一条件。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新出台的规定只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经刘某的同意或与刘某协商一致,所以说保险公司新出台的规定对他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是无影响的,这个单方所做出的改变如果没有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应该是有效的,但如果损害了过去已经承诺的那部分投保人的正当利益,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话,就应该是无效的。
本案中,刘某完全有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让刘某随时增加附险的义务,自然构成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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