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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时间:2008年04月07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2005年北京地区交易二手车辆20余万辆,成交量首次超过新车交易量。但随之而来的二手车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除了对车辆的外观,技术及性能状况给予充分关注外,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注意,防止在交易过程中上当受骗。

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于2006年3月24日实施的《二手车交易规范》是目前规范二手车辆交易的主要依据。

一、交易主体必须合法

目前,我国二手车合法的交易主体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济机构、二手车拍卖公司及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济活动,而手车经济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二、交易场所必须合法

所有的二手车交易,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都必须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三、交易车辆必须合法

交易的车辆必须具有以下证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属于下列车辆: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四、交易行为必须合法

(一)卖方必须对交易车辆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2、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是办理过户手续的必要材料。另外,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养路费缴付凭证;
6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五)注意售后服务承诺。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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