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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故障 两次维修不好可“转诊”

时间:2008年04月09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车主金先生2005年购买了某品牌轿车一辆,在使用过程中,车辆经常发生怠速不稳,并伴有异响。在4S店修理了6次,历时近半年,但车辆却仍然有发动机抖动、噪音大、加速无力、油耗增加等问题。为此,车主多次向经销商、厂商交涉,都不能解决问题,由于车辆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矛盾很大。

专家支招

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经销商应该为消费者找其他4S店进行维修。对于维修厂来说,对于屡修不好的故障,维修厂有责任利用不同方法将其修好为止;对于消费者来讲,同样有权要求经销商将车辆转到其他维修店进行维修。这样,既能利用其他维修人员的技术将车修好,也能减少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看准维修后保质期

在车辆故障维修后,法规对其维修质量保证期也有所规定。消费者在车辆经过维修后,应及时了解该故障维修后保质期,尽量避免因对法规缺乏了解而带来经济利益上的损害。

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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