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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应办理登记手续 保障租赁双方财产安全

时间:2008年04月30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出租房屋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这是租赁当事人双方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护自我合法权利的有效措施。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将赋予承租人各项合法的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拆迁补偿权及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要转让、抵押房屋时承租人可以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租住)。

租赁双方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天内,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所属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办理(涉外房屋租赁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租赁双方需提交的资料包括:(1)《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2)房地产权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如果是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书。(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如果承租人是其他省市的外来流动人员,则还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若房屋委托他人代为出租,则需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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