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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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核…
办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5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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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指南
国务院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宗教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解释》规定本条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时,其财产的处理应按照《民法通则》和《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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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指南
办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5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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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认可审核指南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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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指南
交流项目主要为演出(包括各类文艺演出、动物表演、民间艺术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表演等)、讲学、访问,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中国日、中国周、博览会及其他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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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继续延期20天的申请指南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1.经文化部或广东省文化厅认定具备申请资格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外国来华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即将期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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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湾从事文化活动审核指南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1.省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2.活动内容主要为演出、举办艺术展览、文物展览、讲学、参加会议、比赛、考察等文化艺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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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赴港澳进行文化活动指南
活动内容主要为演出(包括艺术、动物、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表演等)、讲学、访问,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举办、参与举办文化艺术展览或参加文化艺术方面的会议、比赛、艺术节、书展、博览会及其他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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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行非常规宗教活动指南
办理依据:《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行非常规性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事先向市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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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活动审批指南
办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5号)、《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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